法律法规-宁波市计量测试学会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办事指南

浏览数:4362     发表时间:2019-04-29

自愿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督量函〔2001〕106号)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价、自我声明等材料(附件1、2、3)电子版发送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邮箱:jlcgy@zjbts.gov.cn,联系电话:0571-89761447、89761418)。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于收到邮件3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中公开“企业自我声明、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的产品目录”,企业即可在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的产品目录中相应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自我声明分首次、变更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首次

企业首次自我声明的,应递交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变更

企业声明产品的品种、规格等如发生变化的,则仅需重新递交附件2、附件3。

附: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的产品目录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表 


附件:

附件3
附件2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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